第十四條鼓勵優(yōu)先使用國有資產。對從事農業(yè)產、加、銷和其他三產融合發(fā)展類項目的,可優(yōu)先租用或購買納入都江堰市國資管理目錄的可利用國有資產。對租用國有資產的,按其實際租用面積可連續(xù)三年給予每年50%的租金補貼,當年享受補貼面積最高不超過1000㎡、每㎡補貼最高不超過25元/月;對購買都江堰市國有資產且總投資達到5000萬元(不含購房款)及以上的,項目運營滿一年后,按其實際購買國有資產面積,給予最高不超過500元/㎡、面積最高不超過1000㎡的一次性購房補貼。已享受政策的主體,在合同約定年限內不得將涉及的資產對外轉租、出售或改變用途,否則退回全部補貼資金。